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民初18684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虹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支路16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海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车站北路612号801、8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海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虹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被告上海虹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受理。申请人上海虹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海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879,498.17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上海XX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上海市长宁区天山支路1层004室、040室、041室、043室、044室、054室、056室、058室、066室、067室、068室、070室、071室、072室、073室、074室、XX室、XX室、XX室、XX室、XX室、XX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海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879,498.17元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一年,不动产保全期限三年,动产保全期限二年;
二、查封担保人上海XX有限公司名下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号1层004室、040室、041室、043室、044室、054室、056室、058室、066室、067室、068室、070室、071室、072室、073室、074室、XX室、XX室、XX室、XX室、XX室、XX室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虹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董 隽
人民陪审员 于红娟
人民陪审员 罗 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饶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