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海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虹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沪0105民初18684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车站北路612号801、8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海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虹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支路168号A区1-3层(含夹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海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虹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审理中,被告上海虹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受理,于2021年11月29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根据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上海海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上海虹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华瑞建设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对上海安泊***酒店装修工程合同内未施工工程、合同外增加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华瑞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出具《造价鉴定意见书》。本院于2022年9月8日、2022年10月9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此后,华瑞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出具《补充意见》。当事人曾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于2022年12月16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原告上海海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9,862,729.60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应付未付款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因被告原因造成逾期完工的费用1,287,100元;4.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因被告原因造成的逾期完工的费用之利息33,397.6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海安泊***酒店装修工程)》,将被告天山项目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采用固定总价,按照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工程量清单计算的合同总价为16,130,000元。施工过程中除设计变更或者重大变更签证增加外,不再增加造价。2020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正式移交且书面确认后7日内支付总价款的22.5%,即3,629,250元。施工***于2020年6月3日颁发。经被告通知,原告于2020年7月1日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多次变更设计,多次要求原告增加施工内容。按照被告要求,施工中的建筑材料以及变更设计增加的新的施工方案都需要被告审核通过后,原告才可以进行施工。依照合同约定,施工工期为125天,工程应在2020年11月2日完工。因被告审批延迟、设计方案多次变更、增加施工内容、支付工程款逾期等原因,工期延长171天,至2021年4月22日完工,增项部分工程造价为4,994,116.91元。因工期延长导致原告增加了管理人员工资、租房费用、工棚租赁费用、脚手架延期使用费及施工人员窝工费。即使不计算施工人员窝工期间的人工费,只计算管理人员171天的工资、房租、工棚租赁费、脚手架延期使用费等,即给原告增加费用1,287,100元。2020年7月31日进行隐蔽工程验收,质量合格。2021年5月6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经双方以及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工程质量合格。2021年6月至7月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照约定支付完工后的进度款,被告一直拖延,并于2021年7月22日向原告发函,要求原告提交结算书后再支付进度款。被告的要求违反合同约定,原告不予同意,于2021年8月9日向被告回函要求其按照合同支付完工后的进度款,并立即办理结算。经原告统计,工程结算总价为20,966,928元,其中合同内固定总价为15,972,811.09元,合同外增项为4,994,116.91元。2021年8月10日,原告向被告送交结算书,但被告接收结算书后,拒绝签收接收文件。2021年8月11日,原告通过快递方式再次向被告送交结算书。因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逾期办理正式结算,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原告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变更本诉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000,000元。 被告上海虹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诉辩称及反诉诉称,1.原、被告尚未对工程完成结算,原告在诉状中及证据中也自认是其逾期提交结算资料导致结算未完成,故其要求支付工程结算款没有依据。2.原告主张支付合同总价22.5%的竣工款,与第一项本诉诉讼请求存在矛盾。退一步说,即便原告主张支付竣工款,《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的付款条件也未成就。竣工款的付款基数为应付工程总价款,在双方尚未结算的情况下,原告主张的竣工款缺乏结算基数。3.原告的本诉诉讼请求中包含了保修金,但保修金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即便结算后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除保修金。4.被告没有违约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被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原告支付370,000元预付款,截至目前已向原告支付7,404,201.86元进度款,支付比例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为不含税总价的50.03%。工程竣工后,被告积极发函督促原告提交结算资料,完成结算,但原告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提供竣工结算资料,导致结算至今未能完成,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5.工期延误是原告自身原因造成,包括:样板***交付、原告负责采购的主材供应不上、原告投入人力不足、施工执行能力差。因工期延误的责任在原告,故即使原告存在损失也应由其自行承担。此外,原告第三项本诉诉讼请求已经主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就不应再提出第四项本诉诉讼请求的利息损失。6.即便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主张的损失也过高,远远超出其实际损失。被告认为,原告应按约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装修工程,并达到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标准,其逾期竣工行为已构成违约,每日应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共计1,620,600元。此外,原告还存在拒不配合被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拒不向被告提交技防证等违约行为,导致被告无法办理酒店开业经营所必需的特种行业***等。酒店直至2021年8月下旬才正式开业、投入使用,较原定开业日期拖延了9个月,被告因此产生预期营业利润损失1,695,164.40元及其他损失5,563,733.77元。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本诉诉讼请求。被告另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原告支付逾期竣工的违约金1,620,600元;2.原告赔偿预期经营利润1,695,164.40元;3.原告赔偿其他损失5,563,733.77元。审理中,被告撤回第二项、第三项反诉诉讼请求。 原告上海海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反诉辩称,1.工期延误的责任系被告造成,具体延误原因包括:(1)合同签订后,被告未依约提交全部施工图纸,未及时进行图纸会审交底工作,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2)施工开始后,被告多次变更设计,导致原告无图施工或者施工后因被告临时变更设计而返工。(3)因被告延迟确定施工建材采购,导致工期至少延误100天以上。由于延误造成被告自身的损失应由被告自行承担。2.被告主张的违约金显然过高,法院应依法调低。逾期完工系被告所致,应由被告承担逾期完工责任。3.被告要求原告承担逾期违约金的同时,又要求原告承担其他损失,无合同约定,无法律依据,事实上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其他损失已经实际发生。综上,请求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就上海安泊***酒店装修工程,在扣除质保金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虹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00,000元,其中2,00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余款2,000,000元于2023年1月20日前支付完毕,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不再对上海安泊***酒店装修工程承担后续维保责任; 二、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12月22日前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虹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并送达票面金额为4,78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逾期开具并送达发票或者开具发票错误,导致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虹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法抵扣税款的,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虹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工程款的付款时间,于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虹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并送达发票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工程款2,000,000元,于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虹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并送达发票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剩余工程款2,000,000元,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如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虹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履行前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应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四、本诉鉴定费58,000元,本诉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诉案件受理费53,800元,调解减半收取计26,900元,均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五、反诉鉴定费59,000元,反诉财产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692.70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虹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六、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虹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就上海安泊***酒店装修工程所涉纠纷全部了结,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隽 人民陪审员  于红娟 人民陪审员  罗 泓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