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民初18684号之四
申请人:上海虹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支路168号A区1-3层(含夹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海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车站北路612号801、8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海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虹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2021)沪0105民初18684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海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879,498.17元的财产;查封担保人上海XX有限公司名下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号1层004室、040室、041室、043室、044室、054室、056室、058室、066室、067室、068室、070室、071室、072室、073室、074室、XX室、XX室、XX室、XX室、XX室、XX室房屋。2022年12月16日,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虹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虹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虹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海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879,498.17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上海XX有限公司名下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号1层004室、040室、041室、043室、044室、054室、056室、058室、066室、067室、068室、070室、071室、072室、073室、074室、XX室、XX室、XX室、XX室、XX室、X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董 隽
人民陪审员 于红娟
人民陪审员 罗 泓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