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822执7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涵萱广告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老观潭社区(**加油站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中合新农贸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五里桥加油站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1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桑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822民特139号裁定,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中合新农贸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中合新农贸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305××××1154-0005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465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联系人:***联系电话:0744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