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涵萱广告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涵萱广告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中合新农贸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822执73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涵萱广告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22MA4PG6TG65,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老观潭社区(**加油站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中合新农贸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22MA4LJ227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桑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判湘0822民特139号民事裁定,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支付申请执行人***涵萱广告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8355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153元。但被执行人湖南中合新农贸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至今全部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中合新农贸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305××××1154-0005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联系人:***联系电话:0744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