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涵萱广告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涵萱广告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中合新农贸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1)湘0822执733号 申请执行人***涵萱广告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中合新农贸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桑植县人民法院于2021-5-12做出的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涵萱广告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9-14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9-14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19807****** 附件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桑植县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2021)湘0822执733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湖南中合新农贸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被执行人(签名或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