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初字第1476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昌永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许昌永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