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张桥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9516号之三 原告:***,男,197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男,196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忠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3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上海浦东张桥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陆路1195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上海浦东张桥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上海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本案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经本院审查认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可将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理解为不可抗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书记员**玮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婉   青 书 记 员 周   昕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