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9516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男,196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久,上海海忠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3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上海浦东张桥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陆路1195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宇,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沈 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婉青
书 记 员 周昕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