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张桥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9516号之二
原告:***,男,197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男,196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久,上海海忠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3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上海浦东张桥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陆路1195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宇,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上海浦东张桥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沈 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婉青
书 记 员  周昕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