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9516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男,196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久,上海海忠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3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上海浦东张桥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陆路1195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宇。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上海浦东张桥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上海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本案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经本院审查认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可将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理解为不可抗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沈 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婉青
书 记 员 周昕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