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406民初754号
原告:淮南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淮**市国庆中路正泰大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400669478583D(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万华电气科技有限公,住所地为安徽省淮**市潘集区平圩经济开发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067117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万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5元,由淮南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