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403执514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中路正泰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694785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滕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富强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7000000209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南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驻马店市滕骏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安徽省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有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滕骏电器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驻马店市滕骏电器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3、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滕骏电器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4、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17038.50元,执行费1656元,未执行到位。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