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973民初3166号
原告:成某。
法定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华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樟木头镇维多利大道石新广场**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旗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诉被告东莞市华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