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

成某与东莞市华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973民初3166号 原告:成某。 法定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华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樟木头镇维多利大道石新广场**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旗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诉被告东莞市华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