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与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6民初6849号之一
原告: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原告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9元,保全费2026元,由原告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