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

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与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6民初6849号之一 原告: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原告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9元,保全费2026元,由原告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