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民申53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98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6年1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系***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衡山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人民西路4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华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维多利大道石新广场1号东莞市樟木头商旅之家酒店19楼C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惠风四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衡山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衡山县职业中学)、东莞市华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荣劳务公司)、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王牌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423民初75号民事判决。***、衡山县职业中学、华荣劳务公司、TCL王牌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4民终16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三被申请人没有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人***的病因不是实习工作所造成,也无法证明申请人***残疾是本身疾病引发的,三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具有重大过错。原审判决三被申请人承担20%的责任赔偿,显然适用法律错误,有失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起诉请求,案件受理费用全部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与二审上诉时的理由完全一致。根据本案的实际发生情况,综合考虑申请人***的特殊疾病病理及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及可能性、损害后果、受益范围、赔偿能力等多重因素,原审判决申请人***自行承担80%,衡山县职业中学、华荣劳务公司、TCL王牌公司共同承担剩余20%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因本案系申请人***在实习期间的离岗请假休息时段因突发疾病造成损失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申请人***申请再审并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其病因与被申请人提供的工作环境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原审按照举证规则处置本案也综合考虑了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