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302民初10134号
原告: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风四路7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是公司员工。
被告: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第一组团B-6-3B-6-5地块恒大金碧天下综合楼一楼21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2901房自编之一(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
被告:惠州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19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惠州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向原告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发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书面通知原告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收到上述通知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