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6035号
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望江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西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设备公司)与被告四川望江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江风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受理立案。
工业设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望江风机公司给付延期交货违约金346260元。事实与理由:工业设备公司与望江风机公司分别于2015年11月、2016年5月、2016年7月签订三分风机采购合同,望江风机公司分别延期交货111天、106天、30天,分别应当支付违约金5760元、186000元、154500元。工业设备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工业设备公司与望江风机公司签订三份买卖合同:2015年11月签订的“风机采购合同”第16条约定“。。如果协商不成,依法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起诉”;2016年5月签订的“风机设备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管辖。”;2016年7月签订的“风机设备买卖合同”第13条约定“。。协商不成,依法向买方法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与南京市原秦淮法院合并为新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此外,本合同的买方为工业设备公司,其住所地为南京市秦淮区。三份案涉合同约定管辖所在地均指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故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并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则本案应移送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冉 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