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望江风机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望江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4民初12470号 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巷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望江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西源大道22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望江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因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