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7执1474号
***唐鼓风机有限公司、四川望江风机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唐鼓风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望江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17民初4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对10台未改造引风机(小叶轮)进行换货(型号为:AII2750-0.8886/0.8236),并误期赔偿费64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2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完毕上述案款,并缴纳该案执行费50元,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7执1474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1月15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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