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辖终18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比亦特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鑫宝龙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比亦特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天津鑫宝龙电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06民初169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比亦特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天津市西青区,若被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比亦特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租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并为***办理办公人员IC卡出入证。此足以证明作为原审原告的被上诉人***的工作地点为广州市天河区。故涉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时间为2019年6月3日,原审法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龚连娣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