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12民初3490号
原告:***,男,195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海门市。
被告:董某,男,55岁左右,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未到庭)
被告:江苏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董某、江苏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定于2024年7月9日10:00在本院第二十六审判庭开庭,经查询,原告于2024年6月15日签收本院开庭传票,原告未按规定时间到庭,法庭已等候四十五分钟,也未接到原告延期开庭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