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12民初3463号
原告:***,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妻子),女,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董某,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被告:江苏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争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董某、江苏省某建设集团有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24年8月28日上午10时15分开庭审理,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