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11民初5090号 原告:***,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江苏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轻工路43号。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计8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