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2民初534号
原告:杭州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陶某,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苏州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邱某,女,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某公司诉被告苏州某公司、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某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某公司以被告苏州某公司、邱某已支付部分货款且原被告就剩余货款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6元,减半收取1623元,由原告杭州鸿雁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