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鸿雁电力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伊犁闽陶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3927号 原告:****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街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1098572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犁闽陶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伊东工业园A区工业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1MA78Q52W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力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伊犁闽陶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电力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57.5元,由原告****电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睿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