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803民初500号
原告:傅某某,男,198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告: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傅某某与被告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傅某某于202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傅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傅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1.7元,减半收取计1,350.85元,由傅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