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岚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岚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823执1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岚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茶地镇茶地村店前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3LNYH8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岚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闽0823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案件信息纳入银行征信告知书、媒体曝光告知书、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传票、***督卡等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本案已执行到位6321元,扣除执行费1107元及诉讼费1440元后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闽0823执1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