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

安溪县魁斗中心学校、某某发、爱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4民初5695号 原告:**发,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福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MA326B7L3Y。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安溪县魁斗中心学校,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魁斗镇魁斗村社会信用代码:12350524489424246J。 法定代表人:李煜亮,任校长。 原告**发与爱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安溪县魁斗中心学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发于2020年12月4日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发以与爱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安溪县魁斗中心学校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发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