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703民初1246号
原告:连云港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盐城市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连云港志某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苏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志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志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72元,减半收取7736元,由原告连云港志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