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4民初215号 原告:***,男,1965年8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南县三口镇大北村六组3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硕项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从坤,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马路288号附3幢5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信(阜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2022年6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