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4民初215号
原告:***,男,1965年8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南县三口镇大北村六组3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硕项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从坤,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马路288号附3幢5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信(阜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2022年6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