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德筑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市德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3民初947号

原告:厦门市德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15号第4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钟宁强,工程部经理。

被告:***,男,199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后许村1组霞普里50号。

法定代表人:刘绪军。

原告厦门市德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市德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德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德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市德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婧雯)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张阿剑)

代书记员(林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