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3民初947号
原告:厦门市德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15号第4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钟宁强,工程部经理。
被告:***,男,199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后许村1组霞普里50号。
法定代表人:刘绪军。
原告厦门市德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市德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德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德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市德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婧雯)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张阿剑)
代书记员(林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