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元根贸易有限公司、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4财保5号
申请人:福建省元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铁嘴桥红土地商住楼2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MA31NJMK4M。
法定代表人:张良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华,福建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城郊镇高堑东大路东山新苑E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5959666209。
法定代表人:黄声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福建省元根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4,009.5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申请人福建省元根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保单号:11311123901831375486)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省元根贸易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4,009.5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4,74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元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廖国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宏丽
附: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查封、冻结期限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