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1329民初3011号
原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沭苍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沭玉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5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5036元及工资14959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劳动争议向临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24年3月15日作出沭劳人仲案字[2024]第8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被告自2023年1月30日至2024年1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5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5036元及工资14959元。被告系因家庭个人原因离职,原告也不存在拖欠被告工资的事实,而且被告对于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存在过错,故仲裁委裁决不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对该裁决不服,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辩称,原告诉讼请求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法院应予以驳回。本案仲裁时临沭县仲裁委查明事实清楚,仲裁结果合理合法,请求法院维持仲裁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23年1月30日入职某某公司担任车间班长,工作至2024年1月22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某公司未为***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期间,***接受某某公司的劳动管理与考勤,某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工资。某某公司拖欠***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工资14959元至今未付。
因确认劳动关系、追索二倍工资等,***向临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受理后,于2024年3月15日作出沭劳人仲案字[2024]第8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与某某公司自2023年1月30日至2024年1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1月22日解除;2、某某公司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5000元;3、某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5036元;4、某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工资14959元;5、某某公司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6、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某某公司对裁决第2、3、4项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未对仲裁裁决第1、5、6项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某某公司未为***缴纳社会保险,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某某公司主张***系因家庭个人原因离职,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某某公司对仲裁裁决计算的经济补偿数额无异议,故应向***支付经济补偿5000元。
关于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某某公司在仲裁庭审中认可拖欠***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工资共计14959元,在本案中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工资已发放,故应予支付。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某某公司主张***对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于2023年1月30日入职,某某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某某公司应向***支付自2023年3月至2024年1月22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85036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自2023年1月30日至2024年1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1月22日解除;
二、原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三、原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经济补偿5000元、工资14959元、二倍工资差额850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