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3民初7984号之一
原告:南通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白甸镇府前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138575552E(2/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海安市白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能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的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P5P793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通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能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50元,减半收取6125元,保全费4770元,由原告南通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媛媛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