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南通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天瑞集团禹州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81民初4437号 原告:南通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白甸镇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瑞集团禹州水泥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产业集聚区园区大道南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瑞集团禹州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南通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通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