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304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鞍钢重型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鞍山市立山区建国东路40甲。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大连至臻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开发区奇峰路3号1-2号。
法定代表人:***。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鞍钢重型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大连至臻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