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辽0304执310号
大连至臻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鞍钢重型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鞍钢重型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二O二O年二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二月十九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下列义务。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