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金利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金利宝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视尚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2072民初7195号 原告:中山金利宝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埒东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视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佛山市粤丰汽车配件批发市场自编第13栋第112-11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金利宝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宝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视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尚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利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视尚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利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视尚公司向金利宝公司支付加工款29497.5元及利息(从2015年8月2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年利率4.75%计算);事实和理由:视尚公司于2015年7月至同年8月期间,委托金利宝公司加工胶粘产品。金利宝公司接受订单后,按照视尚公司的要求将产品交付给视尚公司,时至今日,视尚公司仍然拖欠部分加工款,为维护金利宝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视尚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视尚公司委托金利宝公司加工胶粘制品。金利宝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8月19日分别将价值14372.4元、15125.1元的产品交付给视尚公司,并由***在销货代传票、货款确认单上签名确认。视尚公司收货后,金利宝公司以视尚公司未支付加工费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金利宝公司在内地投资设立,且合同关系发生在内地,故本案应适用内地法律。金利宝公司要求视尚公司支付加工费29497.5元,有***签名的销货代传票、货款确认单等证据证实,故本院对金利宝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金利宝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双方有约定付款时间以及违约责任,故利息损失应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6月19日起计算,关于计算标准,金利宝公司请求按照年利率4.75%计算合理,本院予以认定。 视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诉讼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视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金利宝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29497.5元及利息损失(自2018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4.75%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视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该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