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金利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金利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多田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2072民初10108号 原告:中山金利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基地北部物流园1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多田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凤和村106国道2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金利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宝公司)与被告广东多田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利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多田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利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多田公司立即支付金利宝公司货款22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违约金至清偿日止)。诉讼过程中,金利宝公司明确利息和违约金均是指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从2022年6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业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多田公司在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期间陆续向金利宝公司购买胶粘产品7批,金利宝公司已将产品交付给多田公司,但多田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至今尚欠22000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金利宝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多田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金利宝公司成立于1998年5月22日,系港澳台投资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经营范围包括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等,公司名称于2021年9月16日由中山金利宝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核准变更为现企业名称。多田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28日,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经营范围包括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 金利宝公司主张其为多田公司提供不干胶材料,多田公司存在拖欠货款的情形,并提供购销合同、订单、销货单、货款确认单、发票、延期付款申请(还款计划)、银行回单为证,其中订单及银行回单为打印件。 购销合同载明甲方为金利宝公司、乙方为多田公司,约定甲方向乙方销售不干胶商标纸,交货产品之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以甲方销货单(送货单)的规格,数量以双方签收为准,月结60天,落款卖方处加盖金利宝公司公章、买方处加盖多田公司合同专用章,落款时间为2021年12月16日。 订单抬头为多田公司,载明TO金利宝公司及货品名称、型号、宽幅、高度、长度、卷数、面积等内容,下单日期为2021年2月24日至2021年8月4日,审批处均加盖多田公司业务专用章。 销货单抬头为金利宝公司,客户载明为多田公司,销货单载明客户订单号、产品编号、品名、货物明细、计价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送货日期为2021年3月2日至2021年8月7日,客户签章处均有“***”等人员签名字样。 货款确认单载明客户为多田公司,其中2021年4月货款33982.75元、2021年6月货款7378.72元、2021年7月货款57315.47元、2021年8月货款29896.88元(上月应收款余额220473.94元,本月销货金额29896.88元,截止2021年8月31日总计应收账款250370.82元),“已收到增值税发票”一栏前均有打勾,客户盖章处加盖多田公司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显示金利宝公司已向多田公司出具与前述送货金额一致的发票。 延期付款申请(还款计划)显示申请单位为多田公司,载明“截止至2021年11月30日本公司应付货款合计250370.82元。延期付款原因是客户最近两年进行了跨行业投资,效益不佳,导致资金链紧张。本公司承诺按如下计划进行付款:2021年12月25日前支付10370.82元、2022年1月27日至2022年12月23日每月支付20000元,此后交易按正常付款日期安排支付”,落款申请单位处加盖多田公司公章,申请日期为2021年12月8日。银行回单显示多田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13日、2022年2月8日向金利宝公司转账10370.82元、20000元。金利宝公司述称多田公司出具延期付款申请(还款计划)后,除已支付前述两笔货款外,没有再偿还货款。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金利宝公司与多田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有购销合同、订单、销货单、货款确认单、发票、延期付款申请(还款计划)、银行回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尚欠货款金额的认定。多田公司在2021年8月货款确认单及延期付款申请(还款计划)均确认尚欠金利宝公司货款250370.82元,金利宝公司述称多田公司签订延期付款申请(还款计划)后已支付货款30370.82元,多田公司未提出异议,故本院采信金利宝公司的主张,认定多田公司尚欠金利宝公司货款220000元。多田公司未按延期付款申请(还款计划)的约定按时足额清偿货款,且截至本案起诉时,多田公司已多期逾期,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提前清偿全部货款220000元及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金利宝公司诉请多田公司支付利息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多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多田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金利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0000元及利息(以220000元基数,自2022年6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2元(已由原告中山金利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广东多田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山金利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