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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高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2民终34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蒙古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高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流水工业区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北京**高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13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按照京房劳人仲字[2020]第1255号裁决书执行。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10日董事会专项会议纪要是在劳动争议进入仲裁程序后才制作的,其认定的年终考核目标和考核标准与事实不符。董事会年初并未制定年终考核目标和整体利润,一审认定的年终奖励违背劳动合同。《北京**高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离职时作出,其本人并未签字认可,2017、2018年年终奖励均已发放完毕,该证据不应被采信。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我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我公司要求**返还多支付的绩效奖金5.4万元与本案劳动争议事项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仅主张了2019年8天年休假,未主张2020年年休假,仲裁裁决超出**请求,一审判决亦超范围。一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数额也错误,应为2073元×8天×200%=43 255元。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工资(年终奖励)差额27万元;2.判令**返还**公司多支付的绩效奖金5.4万元;3.判令**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6.2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6月,**入职**公司,任营销副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年薪90万元,包括基本工资和年终奖励两个部分。年薪的40%为基本工资,按月支付;年薪的60%为年终奖励。年终奖励的60%与公司销售任务目标完成比例挂钩,40%与公司整体年度利润指标完成比例挂钩,年终兑现。 2020年4月1日,**向**公司提出请假申请,称因工作忙,过去三年未休的年假,今年开始补休,每年10天,先补休22天到4月底。**公司予以批准。2020年4月25日,**向**公司发出离职告知书,提出自2020年5月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2020年4月28日,**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8万元;2.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工资(年终奖励)差额27万元;3.解除劳动关系双倍赔偿金27万元;4.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未休年假工资报酬62 000元。 2021年6月30日,仲裁委作出京房劳人仲字[2020]第1255号裁决书,裁决:一、**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工资(年终奖励)差额27万元;二、**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62 000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起诉。 本案一审审理中,关于2019年绩效奖金,**公司提交的2019年12月17日《交接相关工作会议纪要》记载:对2019年员工工资奖金进行计提,计提方案中2019年预估待发工资绩效295万元,奖金约190万元,建议以2018年发放方式计提并发放。2019年计提工资奖金由董事会进行考核的人员中包括**54万元。**参加了此次会议。此后,**与**公司沟通后,**公司先发放了50%,计27万元。 **公司出具一份**(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的《北京**高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该报告审计期间为2017年1月至2019年11月。**公司提供的2020年12月10日董事会专项会议纪要中,关于确定2017、2018、2019年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和**奖金发放,(3)2019年销售粒子目标为50万颗,实际销售32万颗,完成率64%,**作为副总经理分管销售,绩效为54万元,按比例应支付34.56万元,公司已于2020年1月支付27万元。该纪要指出2017、2018、2019年应支付合计93.6万元,但实际支付合计99万元,超额发放5.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公司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年薪90万元,包括基本工资和年终奖励两个部分。年薪的40%为基本工资,按月支付;年薪的60%为年终奖励,其中的60%和40%分别与公司销售任务目标完成比例、公司整体年度利润指标完成比例挂钩,年终兑现。2019年12月17日《交接相关工作会议纪要》也明确了计提工资奖金中需要由董事会进行考核的人员。根据上述约定和会议纪要,**的年终奖励需要根据董事会考核确定发放。年终奖励属于用人单位自主决定的事项,本案中,**公司未在2019年年底进行考核并兑现年终奖励,确属不当。**公司在2020年12月10日召开董事会,确定2019年应支付**的年终奖励为34.56万,虽然存在迟延。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考核结果明显不当。**公司扣除已经支付的27万元,应支付**2019年年终奖励7.56万元。关于年休假工资,**在2020年4月1日的请假申请中明确补休前三年的年假,每年10天,先补休22天。**公司未提出异议,且予以批准。故**公司应支付此前未休的8天年假和2020年解除劳动合同前应享受的3天年假工资差额。**公司要求返还多支付的绩效奖金5.4万元,未经仲裁前置,本案不予处理。判决:一、北京**高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工资(年终奖励)差额75 600元;二、北京**高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62 000元;三、驳回北京**高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年薪的60%为年终奖励。年终奖励的60%与公司销售任务目标完成比例挂钩,40%与公司整体年度利润指标完成比例挂钩,年终兑现。2019年12月17日《交接相关工作会议纪要》亦载明,2019年计提工资奖金由董事会进行考核的人员中包括**54万元。**在该会议纪要签字。结合年终奖励属于用人单位自主决定的事项的性质,一审法院认定**的年终奖励需要根据董事会考核确定发放,并无不当。**公司提交了盖有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章的董事会专项会议纪要,**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考核结果明显不当。综合本案审理情况,一审法院对诉争年终奖励所作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未有证据显示**在2020年4月1日请假申请前休2017年至2019年度年休假或**公司已支付相应未休年休假工资。**在2020年4月1日的请假申请中明确补休前三年的年假,每年10天,先补休22天。**公司未提出异议,且予以批准。一审法院结合当事人诉请、休年休假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判令**公司支付**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62 000元,并无不当。**公司要求返还多支付的绩效奖金5.4万元,未经仲裁前置,一审法院不予处理亦无不妥。**、**公司上诉坚持对本案的异议,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和北京**高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