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4424号
原告:**,女,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晓娟,女,北京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智博高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流水工业区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智博高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以北京智博高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与北京智博高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均不服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均向本院起诉,故应当并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11民初13957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牛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