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638号
原告:合肥鲎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643号金徽阳光大厦11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智博高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流水工业区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鲎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智博高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合肥鲎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鲎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鲎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