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鸿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太和县鸿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222民初5805号 原告:太和县鸿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567547189K 住所地:太和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亚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6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男,199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太和县鸿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和县鸿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和县鸿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4月26日,被告***与我公司签订《工程(农业)机械销售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长发拖拉机和旋耕机各一台,总价款227350元。我公司将农机设备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19年4月26日前还清农机款,若逾期不还,自欠条出具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并由被告**进行担保。欠款到期后,我多次前去催要,被告偿还10000元,余款及利息拖欠未还。为此,依法起诉,要求二被告即时偿还欠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辩称:欠款是事实,现在资金周转困难,大概2个月内能还清。 **未予答辩,也未予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6日,原告太和县鸿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工程(农业)机械销售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长发拖拉机和旋耕机各一台,总价款227350元。原告将农机设备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19年4月26日前还清农机款,若逾期不还,自欠条出具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并由被告**进行担保。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前去催要,被告偿还10000元,余款及利息拖欠未还。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二被告即时偿还欠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原告营业执照、《工程(农业)机械销售合同书》、被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太和县鸿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农机设备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亲笔出具的欠条为凭,依法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即时偿还欠款本息,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偿还原告太和县鸿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27350元,利息58205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26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另计),本息合计2855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0元,减半收取2355元,诉讼保全费1757元,合计411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 淼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