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鸿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科乐收农业机械(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太和县鸿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5民初4997号 申请人:科乐收农业机械(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太和县鸿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科乐收农业机械(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太和县鸿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为1023985.09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23985.09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