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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诉向省堂、四川清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城市管理局、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锦江民初字第337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四川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四川清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3单元16楼12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河路57号。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3号新气象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清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城市管理局、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被告四川清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