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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纺联高能技术有限公司诉于长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5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中纺联高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XX镇XX公路XX号XX幢XX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XX道XX小区XX栋XX单元XX室。 上诉人上海中纺联高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纺联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于2013年4月16日入职中纺联公司,担任销售总监。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4月16日至2014年4月17日,合同约定***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2,000元。2015年4月15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原审法院另认定,2015年6月,***向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中纺联公司支付2014年4月16日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2,000元、2013年至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9,655.17元。该仲裁委员会裁决中纺联公司支付***2014年6月17日至2015年3月9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4,987元,对***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中纺联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其不支付***2014年6月17日至2015年3月9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4,987元。 原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相应证据的责任,无法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中纺联公司虽主张双方未及时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系因***迟迟不予签订所致,但其仅提供证人王某的证言及工作周报表,而工作周报表系其单方面制作,并无***签字确认,故原审法院对其主张难以采信。***主张双方于2015年3月10日补签了第二份劳动合同,中纺联公司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推翻,故原审法院对***的主张予以采信。中纺联公司应支付***2014年5月18日至2016年3月9日期间未签劳动双倍工资差额部分。***于2015年6月16日申请仲裁,其要求中纺联公司支付2014年6月17日之前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故中纺联公司应支付***2014年6月17日至2015年3月9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双方均同意以月工资12,000元为标准进行计算,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上海中纺联高能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4年6月17日至2014年3月9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4,828元。如果上海中纺联高能技术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海中纺联高能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后,中纺联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中纺联公司的主要理由为:其与被上诉人***的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人事专员沈某马上着手办理与***的续签劳动合同相关事宜。由于***经常出差,沈某好不容易在2014年5月初才将劳动合同交给***续签,但***以先看看为由,始终没有下文。期间与***合同期相仿的其他两位员工顺利完成了续签工作。沈某虽然着急,但考虑到***作为销售总监的领导身份,只能将***的情况向总公司的人事主管作了汇报,同时在例行的工作周报表上将上述情况如实记录下来,作为原始资料保留在公司电脑的档案系统中。中纺联公司从2013年6月24日起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管理层人员的月度例会。***因出差缺席了2014年4月15日的例会,但参加了之后的多次会议,还是每次会议的主要发言人,公司负责人事、行政管理的综合部主任陈某也是例会参加人。正因为中纺联公司对***尽到了全部的诚信义务,双方在工作中的合作才会这么融洽。中纺联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30天内已履行了与***续签劳动合同的诚信义务,否则***不会到80公里外的总公司去续签劳动合同。原审法院未查明本案全部事实,导致适用法律偏差,请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认可上诉人中纺联公司所称其参加公司管理层人员例会之事实,但不同意中纺联公司的上诉请求,认为中纺联公司应当支付其系争双倍工资差额,要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上诉人中纺联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两份工作周报表邮件中涉及续签劳动合同事宜的记载内容分别为“3人合同到期续签劳动合同未完成”、“3人合同到期续签劳动合同未完成还差1人,***出差了”。 本院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上诉人中纺联公司以其在劳动合同法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与被上诉人***续签劳动合同的诚信磋商义务、双方未能及时续订成劳动合同系***无故拖延为由,要求不予支付***系争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但就中纺联公司所提供证据及其所述***多次参加公司管理层人员例会之事实而言,确尚不足以成为中纺联公司主张成立的充足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中纺联公司主张,认定其须支付***系争期间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故对中纺联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中纺联高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