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0116执1375号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上海中纺联高能技术有限公司。原告上海中纺联高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原告上海中纺联高能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因此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