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终20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4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临颍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亭卫公路3308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上***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6民初12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诉人上***科技有限公司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诉人上***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诉人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上诉人上***科技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宋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